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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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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题: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21〕8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工作,促进质量管理创新,激励引导全社会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省委省政府建设质量强省的部署要求,参照《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质量奖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是省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最高奖项。

第三条?省政府质量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等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为评审基本依据,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准则,坚持市场评价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省政府质量奖分为省政府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2年评审一届,由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省政府质量奖原则上每届共奖励3名获奖组织或个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原则上每届共奖励5名获奖组织或个人。当年符合奖励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未达到获奖个数的,名额可以空缺。

第五条?省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对有效期满的获奖组织和个人重新进行考核评价,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称号,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称号。获得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再次申报省政府质量奖不受此规定限制。

第六条?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表彰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成立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省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省长担任评委会主任。另设三名副主任,分别由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评委会成员由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组成。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程序、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省政府审批表彰的拟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九条?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设在省市场监管局,具体承办和负责处理省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制(修)订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

(二)发布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信息,受理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建专家评审组按程序进行评审;

(三)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评委会审议确定候选组织和个人名单,并进行公示;

(四)对获奖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跟踪管理,加强省政府质量奖的品牌宣传、经验推广和基础培育工作;

(五)承办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申报与受理

第十条?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以下简称“申报组织”)申报省政府质量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环保、安全、质量等政策,且在本省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具备扎实的质量工作基础,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理念、制度、模式、方法先进,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三)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创新能力较强,品牌形象和影响力突出,质量竞争力优势明显,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推广价值;

(四)经营业绩良好,社会贡献突出,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服务、质量等指标位居省内或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自身原因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的重大投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自然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申报省政府质量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