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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述要
- 索引号: 20230618-212022-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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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2-05-20
- 标题: 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述要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以下简称《笔录》)是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法定的执法程序制作的法律文件。《笔录》不仅反映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而且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是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主要依据。
执法实践证明,《笔录》作为执法机关现场执法的第一手证据,如果遵循现场检查的基本要求,有效实施现场检查,可以达到预期效果。
相反,失败的现场检查,造成《笔录》无法和其它证据相互印证,甚至出现严重失误,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成立,甚至导致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因此,正确理解执法文书的适用情形,准确掌握执法文书的制作要点,是规范执法行为,保证办案质量的客观要求。现以文化执法为例,对《笔录》制作作简要阐述。
一、现场检查的基本要求
1.事前抓策划 实施检查之前,办案单位应设定检查方案,明确现场指挥。要让每位办案人员熟悉案情,明确检查目标,进入现场后的任务,谁作检查笔录,谁控制现场,谁负责对当事人进行沟通谈话,谁负责扣留财物等都要进行明确分工。 要有应变方案,情况复杂或夜间检查应请公安部门协助或加派执法人员,如两三个人夜查市场,要考虑到安全问题。取缔无证照案件更要注意兵贵神速,迟则生变。需要安排专人维持秩序并负责宣传解释工作,化解当事人或围观人员对抗情绪,防止事态恶化。 2.临场抓配合 执法人员进入现场后,要做到有分工有协作,集中精力,抓紧时间,首先控制现场人、财、物不走失,然后分头检查取证,指挥人员要充分掌握现场情况,灵活调动人员,控制工作进度,尽量做到速战速决。 执法人员一旦进入现场实施检查,就应当由专人负责接触当事人,耐心做好工作,尽量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尤其要避免其别有用心的人煽动不明真相的人围攻执法人员。 3.重点抓证据 由于现场检查中所取得的证据可靠程度高,因此执法人员要重点抓好证据收集。检查时,要通过询问、察看、清理,细心收集和控制现场证据,并善于用已发现的证据再发现新证据及涉案财物,并做好《笔录》,以固定现场违法事实,还要做好涉案财物的扣留封存。当执法人员一到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往往惊惶失措,这时是案情突破的节点,必须善于掌握机会,学会心理控制。总之,现场检查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措施,执法人员必须抓住这一机会把该取得的证据尽量取到手。
二、《笔录》的制作原则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现场检查是日常执法中经常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此相应,《笔录》也就成了最广泛最经常被使用的证据形式。它对于调取案件证据、实施处罚有着重要的意义,仅此一证据,关系到立案、调查和处罚三个不同的程序阶段,影响着案件的正确查处。因此,《笔录》的制作应严加规范,制作时应把握“合法性、全面性、客观性、准确性”这四个原则要求。 1.合法性 所谓合法性即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笔录》与案件活动密不可分,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得到正确的处理,保证法律的具体实施。因此,笔录的制作要合法,手续要完备。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第一,《笔录》主体和对象的合法性
涉嫌违反行为需由行政执法机关管辖,行政执法机关有法定授权,制作笔录的执法人员必须是持有省级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制作。制作《笔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两人要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笔录》的对象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患者或有智障的人都不能作为笔录对象。《行政诉讼法》第94条规定: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也就是说,除了一般的对象外,遇到某种特殊情况,还应有特殊的笔录对象参加,否则,《笔录》无效。
第二,《笔录》内容的合法性 《笔录》应当详细客观记录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的现场情况,执法人员采取的调查取证措施及过程,认定事实的证据,涉案人员说明的情况及理由,必要时绘制现场勘验示意图;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还应当注明理由、依据以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所以对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的物品,《笔录》中应当载明被采取措施物品的处理依据、获取途径、种类、数量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对现场录音录像和拍照的情况,要公开进行,在《笔录》中应有所记录,保证获取手段的公开性。
第三,《笔录》手续的合法性 《笔录》属于当场一次完成的文字,一经制作完成并经有关人员核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不允许作任何事后的修改和重作。少量的必要的更正、修改必须在当场进行,而且要符合规定的手续要求。 例如,在《笔录》记录完成后,执法人员必须签名,当事人或者负责人查阅笔录,可以提出意见,执法人员同意后,可以对《笔录》加以修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规定,修改后的《笔录》,当事人要签字盖章,予以认可。执法人员不同意,应该将要求修正的意见和不同意修正的理由写明附卷。经当事人阅后的笔录,当事人应签名或盖章。当事人还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按指印。对同一案件有多个现场,同一现场进行多次现场检查的,每次每个现场都要制作《笔录》。
2.全面性 所谓全面性原则,就是要求真实地记录检查的全过程。可以采取“先静后动,先上后下,先外后内,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方法,先简要描述大环境、方位地点,再收缩到具体需要重点检查的位置。 还应当注意《笔录》记载的顺序应当与现场勘验的实际顺序一致,以避免记载出现紊乱、重复或遗漏,对与具体案情关联不大的内容,可以简写,而对于与案情关联紧密的物品、工具、人员情况、物品规格数量的确定过程,都应详细记录。在制作时要注意以下四点:
第一,记录执法人员检查勘验的方法和手段。包括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它证据、邀请见证人等情况。如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案,对网吧上网人员数量的确认,是在场所内逐个清点,还是查看《上网登记本》,还是查看网吧计费收费系统来获取上网人员数目。要对上网人员数的来源,做说明。
第二,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记录当事人在检查过程中是否在场,是否正在违法经营,是否按要求提供有关合法证明等。现行行政执法检查比较普遍使用的是现场摄影或录像取证方法,作为固定直观真实的证据,也为案件判断定性提供有力的佐证。拍摄人员拍摄图像证据是针对性取证,要胸有主题,围绕证据链拍摄,内容要与案情紧扣关联。 例如,取缔无证大棚演出,录像拍照镜头一般应包括锁定大篷车演出场所;有体现当事人宣传演出内容和演出票价的场景;有体现当事人售票、观众买票观看演出的场景,并注意当事人卖票、收钱关键动作的抓取,镜头构图要函括当事人身体全貌;有锁定违法行为或物品的近照、特写和执法人员向现场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场送达的文书特写及交付场景等。
第三,记录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和相关证据采取的相关措施。如记录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做出的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及相关物品数量的清点过程。例如,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案,对网站实际经营的物理地址进行检查时,要对网站后台管理程序、网站源代码、广告代码、付费充值系统等电子证据进行封存,对当事人的电子证据存储介质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可以用硬盘拷贝进行整体复制,对电子证据收集、提取过程及使用工具,都在《笔录》中详细记录。保证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过程可以重现,保证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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