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中梁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指导意见
- 索引号: 20230618-210847-118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 发布时间: 2020-08-20
- 标题: 中梁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指导意见
秦州区中梁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梁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村:
现将《中梁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秦州区中梁镇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0日
中梁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指导意见
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现制定本意见:
一、成员身份界定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坚持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尊重农民意愿和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成员股身份界定
自2020年1月1日以前,凡依照相关政策法规及村民议定确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均可享受成员股。
三、农龄股身份界定
自2020年1月1日以前,凡依照相关政策法规被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可享受农龄股。
四、可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形
(一)户籍在本村的,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世居农业户及其衍生人口;
(二)二轮土地承包(包括土地小调整)时,已经取得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的农业户口;
(三)符合我国政策性移民到本村落户的人员及其衍生人口;
(四)婚出方(女方嫁出和男方被招婿)户籍仍在本村,同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口;
(五)婚入方(女方嫁入和男方入赘)户籍迁入本村的“农迁农”;
(六)原本村迁出的婚嫁女离婚或丧偶后户籍迁回本村的农业户籍人员;
(七)本村成员依法收养且户籍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八)户籍在本村内的合法再婚人员及依法随其生活户口迁入的未成年子女;
(九)原户籍在本村内的“农转非”到小城镇居住的人员;
(十)正在服义务兵役(包括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的原本村农业户籍人员;
(十一)原户籍在本村,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以及未享受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十二)本村成员中的服刑人员、劳教人员;
(十三)其他符合规定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形;
(十四)特殊情形,由2/3以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认定。
五、不能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形
(一)已死亡人员;
(二)户口已迁出,且将户口迁入设区的市,与本村无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员;
(三)户口已从本村迁出,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并享受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与本村无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员;
(四)未取得户籍的超生违育人员;
(五)以进城、就学、办企业为目的的从外村迁入且不在本村居住的户口空挂户和退休、退养回乡人员;
(六)经2/3以上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投票表决反对的人员;
(七)其他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形。
六、界定程序与要求
(一)在本村内成立清产核资及成员身份界定工作小组;
(二)由工作小组组织安排人员进行入户摸底,填写农户入户调查摸底表,汇总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三)对公示无异议的汇总表,按条件逐户逐人进行资格界定,编制表册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后,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花名册;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具有唯一性,任何人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成员资格,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则丧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六)将界定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花名册报镇政府备案。


甘公网安备:6205020200017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