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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从5个方面“一问一答”66条财政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措施
- 索引号: 20230620-182609-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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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时间: 2020-04-13
- 标题: 甘肃省财政厅从5个方面“一问一答”66条财政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措施
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发生以来,甘肃省财政厅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主动作为、履职尽责,在严格落实财政部各项财税政策的同时,结合甘肃实际,及时研究制定系列财税政策措施,坚决支持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确保财政支持疫情防控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有效发挥作用,是财政部门的重要任务。为帮助社会各界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财政支持疫情防控政策措施,甘肃省财政厅从政策受益者和政策落实者角度,分类梳理形成了《甘肃省财政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措施问答》,供查阅。
一、面向个人的政策措施
(一)补助补贴。
1.对新冠肺炎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有何规定,患者如何申请补助?(咨询处室: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答:根据《关于积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甘医保发〔2020〕8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甘医保发〔2020〕9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医学观察人员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11号)、《关于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复诊费用报销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20号)有关规定,对于新冠肺炎患者(包括确诊和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对医学观察人员,在医学隔离观察期间,不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解除观察的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按照现有医保门诊、住院门诊政策予以报销。患者个人无需提出补助申请,在就诊或出院结算费用时,医疗机构将自动扣除需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财政承担的部分。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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