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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消防行政委托执法事项内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11-28
来源: 天水市秦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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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监管,全力夯实火灾防控基础,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秦州区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等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秦州区消防救援大队行使的部分消防行政执法权,委托给16个镇人民政府(玉泉镇、皂郊镇、齐寿镇、娘娘坝镇、大门镇、汪川镇、华岐镇、天水镇、平南镇、中梁镇、太京镇、藉口镇、关子镇、秦岭镇、牡丹镇、杨家寺镇)和7个街道办事处(大城街道、东关街道、中城街道、西关街道、石马坪街道、七里墩街道、天水郡街道),为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和责任,现将委托执法事项内容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受委托执法的镇(街道)在本行政区域内可以以秦州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行使以下委托执法事项:

(一)监督检查权。受委托镇(街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企业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二)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原则上仅对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中警告和罚款500元以下的权限进行委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

(1)对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2)对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3)对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4)对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情节较轻,不适用行政拘留的: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2)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情节较轻,不适用行政拘留的: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2)过失引起火灾的;

(3)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4)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5)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二、委托单位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二)对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三)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四)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行政执法文书模板。

三、受委托单位职责

(一)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开展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委托单位的相关执法制度的要求;

(二)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三)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四)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五)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六)严格执行委托单位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七)每月30日前将已办结的案卷移交区消防救援大队,并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情况和相关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八)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九)受委托方不得超出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作出错误处罚决定。

四、委托期限

从2025年11月25日起至2027年11月25日。期限届满后,由委托单位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公告


天水市秦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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