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确定,本机构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于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8年4月10日)之前,持本人身份证件和相关材料送我机构,逾期我机构将予以登记。异议材料送达地址:秦州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秦州区成纪大道阳光大厦临街一楼),秦州区平南中心国土资源所或秦州区藉口中心国土所。
秦州区国土局公告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