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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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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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区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区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负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问题。
(二)组织实施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拟订全区地方性审计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制定全区审计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政府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向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负责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委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直各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2.镇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3.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区政府财政投资和以区政府财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区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6.区直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资源环保资金、农业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省、市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和省、市、区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承担区重大项目稽察职责、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责。
(九)承担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一)按规定要求,承担对口事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承担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办公室、财政审计股、党政审计股、社会保障审计股、重大政策执行审计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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