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天水市现代有轨电车管理,促进有轨电车规划建设,保障有轨电车安全运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天水市人民政府安排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天水市有轨电车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挂网征求公众意见,截至时间202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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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天水市有轨电车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天水市有轨电车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现代有轨电车(以下简称有轨电车)管理,促进有轨电车规划建设,保障有轨电车安全运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有轨电车的规划、建设、运营等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的有轨电车,是指由电力驱动,沿轨道运行,可以与地面道路混行的中低运量轨道交通公共客运车辆。
第三条 有轨电车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运营、信号优先、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天水市有轨电车运营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有轨电车的建设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有轨电车沿线道路交通管理、办理有轨电车驾驶资格业务及车辆登记备案业务。
市发改、市交通、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轨电车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有轨电车沿线所在地的区政府应当配合有轨电车运营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协助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有轨电车公众安全文明宣传教育和应急抢险救援等工作。
第五条 有轨电车实行特许经营。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运营管理制度,对有轨电车车辆、车站以及相关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保障有轨电车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二章 运营服务管理
第六条 有轨电车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有轨电车运营服务规范和乘车规则,建立和实施有轨电车服务质量监督考核制度。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安全、运营、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保障有轨电车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供电、通信、供水、排水及交通管理等相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有轨电车的正常运营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 有轨电车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规范和国家相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三个月。试运行结束后,完成规定的专项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由有轨电车运营主管部门组织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通过后,有轨电车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可以开展初期运营,初期运营期不得少于一年。有轨电车初期运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第八条 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当制定运营服务计划并向社会公示及承诺,保证客运服务质量,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
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准确记录并统计有轨电车客运量、开行班次、运营里程、投诉接收及处理情况、服务计划及承诺兑现情况等运营数据,并按照月度及年度向有轨电车运营主管部门上报运营信息。
第九条 有轨电车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暂停整条线路或者部分路段运营。因设施故障、超出预设防护等级的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运营安全的,相关路段及线路可以暂停运营,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同时报告有轨电车运营主管部门并及时向社会予以公告。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有轨电车因故确需暂停运营的,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当报有轨电车运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要岗位和参与救援的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运营车辆及有关设施的维护,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整洁、设施完好,性能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在规定位置标明收费标准、线路番号、运行走向及起讫点和停靠站;
(三)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窗、救生锤、灭火器等设施。
第十二条 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行车间隔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列车运行中,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当在车厢内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播报站名及其他必要的运营服务提示信息。
列车因故延误或者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延误或者调整情况。列车因故延误或者可预见延误30分钟以上的,应当及时向有轨电车运营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负责有轨电车设施范围内的绿化养护和环境卫生工作。
有轨电车建设和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按照规定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振动、噪声等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四条 有轨电车票价实行政府定价。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当执行政府定价,对符合规定的乘客实行免票或者优惠票价。
第十五条 乘客乘坐有轨电车,应当按照规定主动支付乘车票款;未按规定支付乘车票款的,有轨电车运营单位有权要求其补交票款。
有轨电车因故不能正常运营的,乘客有权要求有轨电车运营单位提供接驳换乘或按照票价退还票款。
第十六条 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投诉。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应在车站、列车内明显位置公布投诉建议受理电话和电子邮箱。有轨电车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