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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司法局关于《天水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8-25
来源: 天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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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车通道管理各个环节的可靠性,保障全市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将市消防救援支队起草的《天水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具体事项如下:

一、截止日期。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31日。

二、报送方式。可以通过信件、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提交意见,并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一)通讯地址:天水市秦州区七里墩天河广场D座1407室(信封请注明“《天水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送审稿)》意见”字样);

(二)联系电话:0938-8296396;

(三)传真:0938-8295044;

(四)电子邮箱:tssfjlfk@163.com。


天水市司法局

2021年8月23日


天水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灭火救援通行保障水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车通道,是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和停靠的道路,包括专用消防车通道、市政道路、居民住宅区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的道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车道路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确保本单位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且保持畅通。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六条 鼓励群众通过96119举报投诉电话等多种途径,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第二章 消防车通道的建设与维护

第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规划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等工程时,应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预留足够高度,满足地面承重能力及坡度要求;

(二)严格控制擅自改变消防专项规划中的消防车通道内容;

(三)严格控制已规划的停车场变更使用功能,保障社会车辆有序停放、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四)城镇临时建设工程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或者逾期未拆除的,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停靠登高操作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停靠登高操作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中,应确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满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并将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纳入建筑消防验收内容;

(二)监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消防车通道进行设计、施工和管理;

(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消防车通道管理能力;

(四)对其负责组织建设、维护的市政道路,对施工期间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情况,应当事先函告本级消防救援机构;

(五)在审批挖掘或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作业时,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第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招牌等设置和流动商贩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行为严格管理,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或者占用道路进行施工作业,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停靠登高操作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批占用市政道路设置停车场、车辆停放点(包括临时停放点)、临时建筑时,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二)对市政道路停车场进行统一划线,规范车辆停放,保障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三)根据实际情况在道路上增加停车位,设置错时停车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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