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2022年4月28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意见建议请于6月10日前反馈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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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5月10日
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草 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保护和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保障城市水安全,促进城市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活动。列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海绵城市建设。
列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许可环节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建设海绵城市设施,具体豁免清单由市政府结合本市实际另行制定。
法律、法规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规划引领、生态为本、自然循环、安全发展、协调统筹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激励和支持政策;部署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考核内容。
县(区)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统筹做好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落实本级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资金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做好辖区内相关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相关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海绵建设项目的管控流程,将海绵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和要求纳入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审批体系;
(三)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督促考核工作;
(五)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智能化和信息化;
(六)法律、法规、本条例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设施运营维护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制定。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各自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并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规划条件落实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技术指标。
水务主管部门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水务工作的目标指标,严格城市河湖水域空间管控,因地制宜做好河湖水系连通和建设雨水径流调蓄和承泄设施,完善城市防洪排涝体系,推进城市水生态治理与修复。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项目环评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负责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防治。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环节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财政主管部门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的拨付、财政补贴、资金筹措及优化分配,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
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城市更新、气象、教育、大数据等部门和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本条例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科普宣传,提高公众对海绵城市的认知和认同,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海绵城市建设活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海绵城